在美国刷卡:不必担心过多 35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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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 雾谷飞鸿 博客
我有一个好朋友,他的两个姐姐和姐夫都已经退休,前不久结伴到美国来看她们的弟弟,同时由这个弟弟既当司机又做导游,整个儿把美国从东到西逛了一大圈,顺便还完成了不少采购任务。据朋友事后告诉我,他姐姐姐夫在购物的时候,一开始美国商店刷卡的程序让她们疑虑重重,十分担心被骗,多刷她们的钱。原因是在中国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,都要顾客先签单确认,然后才给收据,而且发卡银行很快会发来短信,告诉顾客在哪里花了多少钱。但是在美国,不少地方并不要求顾客签单就直接刷卡付账,有的时候还收不到国内银行的消费信息短信。
我这位朋友告诉她们不必担心,一是他自己20多年还没有遇到过商店多收他信用卡钱的事情,二是即使发生这种情况,根据美国的法律,一定可以把钱追回来。但是一直到她们回国之后,才最终把心放了下来。她们打电话来说,通过与发卡银行对帐,在美国的每一笔花费分分钱都不差。
实际上,美国信用卡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,最多的是盗用和冒领信用卡。根据美国司法部消费者保护网络(Consumer Sentinel Network)的报告,有10%的美国人曾经遇到过信用卡欺诈的问题。但是,美国有相关的法律对消费者进行保护,绝大多数情况下,只要及时报告,消费者不承担信用卡欺诈带来的损失,即便消费者自己发生疏忽,例如报告不及时等,自己所承担的损失也十分有限。
联邦贸易委员会(Federal Trade Commission)在它的网站上告诉消费者,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,防止坏人盗用自己的银行和信用卡信息。例如不要轻信那些提供免费或超低价旅游的广告,它们有可能会告诉你需要首先加入一个俱乐部,并提供消费信息,这样你就可能落入欺诈的圈套。消费者还应该防止丢失自己的信用卡或其他个人身份资料,同时把银行和信用卡资料,包括它们的联系电话等放在一个可靠的地方,一旦发生信用卡丢失等情况,可以及时挂失。
针对欺诈或其他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情况,对消费者进行保护,美国在1970年代就先后通过了两项法律,即公平信用帐单法(Fair Credit Billing Act, FCBA)和电子资金转账法(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, EFTA),对支票和信用卡付帐消费,做出了有利于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,明确了消费者的责任上限。
根据这些法律,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的信用卡、借记卡或提款卡丢失或被盗,如果在被别人使用之前就报告了发卡机构,则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如果在丢失或被盗的2个工作日内报告,消费者承担的损失最多为50美元。报告的时候已经超过2个工作日,但是还不到60个工作日,亦即在第3至第59天内报告的话,承担损失的上限为500美元。最糟糕的是,如果报告迟至第60天或更晚,那样可能就要承担全部损失了。
好在法律规定,银行必须按月向用户寄送账单,包括现在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账单。无论是那种情况,账单送交的日期必须在结账截止期之前的14天以上。所以除非是极个别的情况,消费者最多损失500美元。
实际上,对消费者而言,风险最大的还是这些卡的直接提款功能。如果卡和提款所需的密码同时丢失或被盗,而自己又浑然不知的话,那么损失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了。如果是信用卡或借记卡被人盗用购物,即便等到银行帐单寄来才发现,只要马上报告,大多数情况下用户也不用承担损失。这时发卡机构会寄来一份表格,要求你说明自己没有消费但是却发生的账目,并在清楚自己法律责任的情况下,亲笔签名后寄还给银行。通常银行经过审核与调查之后,消费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
我自己在20年前就遇到过一件窝心的事情。那时刚刚搬来华盛顿地区,买了一台传真机,结果信用卡帐单来了一看,上面除了传真机之外,还有几天后在同一家商店购买的打印机和其他设备,那部分金额超过2000美元。我当即给发卡银行打了电话,几天后收到银行寄来的信件,按照上面的程序填好相应的表格寄了回去。结果第二个月的账单上就把那笔钱给勾销了,至今我也不清楚实际上到底是怎么回事。